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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浙江省锁业协会 英文名称:zhejiangprovincelockindustryassociation 简称ZJSYXH.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省各种经济类型从事 锁具制造 销售 行业服务的有关企业 联合发起成立,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促进浙江省锁具制造 销售 行业市场规范与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接受政府部门管理与监督、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浦住宅区画彩5幢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行业技术培训、咨询、展览、评估、鉴定、发布行业信息,市场调研、研发,服务项目;
(二) 制定行规行约、质量标准、技术服务标准,协调和规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服务行为;
(三) 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四) 协调行业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工作;
(五) 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服务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经济组织的相关经营关系,提出涉及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保护行业利益;
(六) 组织和教育会员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行业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信誉;
(七) 开展本行业及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锁具商品的研发、展览、展销和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模式的推广活动;
(八) 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标准和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利益,或参与不正当竞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致使行业整体形象受损的会员,依据章程,对违规会员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九) 受相关部门委托,企业等级评定初审、锁具鉴定,技能考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活动;
(十) 认真履行协会的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和行业服务五项职能;
(十一)承担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和社会职能。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六)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监事、理事、的任免;
(三)本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信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信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会的特点和工作需要,设立会长办公会议, 增加常务副会长,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荐,并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产生,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议作为常务理事会的核心机构,代表常务理事会对一些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工作;
(三)监督本会财务管理情况及会费的收取及支出;
(四)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行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8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社会团体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锁业协会
2016年8月8日